1、违反上级“十禁止”规定,被上级检查发现并通报批评者;
2、未按上级要求,及时报送材料、参加会议、完成工作任务而被通报批评者;
3、正常工作日酗酒、闹事者;
4、参与黄、赌、毒、邪等违法行为,给学校声誉造成严重影响者;
5、因失职、渎职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给学校造成一定损失,或者给师生造成人身伤害者;
6、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无理拒接学校分配的临时性工作任务者。
三、教学、工作事故的处理
1、对发生一般教学或者工作事故者,每次扣罚责任人100元,全校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2、凡发生重大教学或者工作事故者,每次扣罚责任人300元,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和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一年内发生三次一般教学或者工作事故视为一次重大教学或者工作事故。
4、对发生重大教学或者工作事故,造成恶劣影响者,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另视情节轻重,给予高职低聘、调离工作岗位、行政处分直至解聘处理。
四、本规定未列的其它教学、工作事故,可根据情况,参照上述规定做相应处理。
五、凡发生教学或者工作事故而相关科室系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应处理,同时取消该单位年终评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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