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仪器设备遗失或损坏处理办法
一、凡在使用(或管理)各类仪器设备中,由于下列主观原因之一给公共财产造成损失者均应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1、不按规程或规定进行操作的;
2、不按制度规定擅自动用、拆卸、改装、操作仪器设备的;
3、在实验实习过程中,指导不负责任或不听从指挥的;
4、未掌握操作技术和不了解仪器设备性能,擅自动用仪器设备的;
5、擅自将仪器设备和器材私用的;
6、管理人员工作失职,致使被盗、失火等造成损失的;
7、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私自外借的;
8、粗心大意,操作不慎的;
9、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
二、属于下列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可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按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以致造成损失;
2、在使用中一贯遵守各项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以致造成损失;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
三、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的损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员证实,可免于赔偿:
1、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确实难以避免的损失;
2、因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失;
3、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过程,虽经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4、由于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虽经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的损失;
5、由于其他客观(如自然损耗)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四、损坏或丢失仪器设备的赔偿,由学校根据事故性质、具体情节、仪器设备类别、损失大小以及当事人一贯表现、事后态度和认识情况等全面考虑,然后决定赔偿的数量或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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