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工业学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政务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严密性,防止泄密和失密现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政务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校各科室、系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挂接网页和发布信息,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
第四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校拟主动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禁止网上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
(一)标有密级的三密(“秘密”、“机密”、“绝密”)文件;
(二)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本校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公文、工作秘密等事项。
第六条 信息公开前,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一)对应当予以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由各科室、系根据职责分工拟定政务信息公开内容,报经分管领导审核、校主要领导审批后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二)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起草发文稿、填写保密申请审核(查)表);
(三)由信息产生科室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四)党委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
(五)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六)纸质文件存档3份。
第七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审批审查拟主动公开的重大政务信息。各科室、系对拟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准确性、必要性负责。拟公开特别重大的、敏感的政务信息,需报校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 各科室、系在信息产生、审签时,需在《南阳工业学校政务信息主动公开保密申请审核(查)表》的“定密依据”中标明是否属于公开或涉密公文事项后,由经办人将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统一报党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应当提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单位盖章),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九条 党委办公室在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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