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工业学校信息公开审查制度(2)_河南省南阳工业学校
规章制度

南阳工业学校信息公开审查制度(2)



第十一条 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二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统一报党委办公室,由党办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信息发布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和规范工作程序(起草、审核、收集、存档、上传、备份、监控、处理、报告),并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对公开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及其他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校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党委办公室提出依申请公开(互联网、书面、口头申请),党办依据保密审查程序,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阳工业学校
2013年8月5日
(责任编辑: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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