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若不相符,一次处罚20元。 2.若保管不善造成物资失窃、损坏的,按价赔偿。 3.每月底未清查盘存的,未上报《物资盘存表》的,一次处罚10元。 4.仓库物品不得私自外借,发现一次处罚50元。 5.对盘盈、盘亏、积压物品,接近过期的物品、报废的物资材料没有及时反馈,又无情况说明的,造成损失一次处罚20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6. 若玩忽职守,对进出库物资验收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出,除追回损失外,另处罚50元,并视情节处理直至辞退。 (责任编辑:党委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