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按照评审规定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 3.遵守职业道德,不受任何干扰,客观、公正、独立地履行职责,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4.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透露评审信息,不得做出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5.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引起的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 6.不断充实、更新专业知识,提升专业技术水平,以适应评审工作对专业知识的需求。 五、几点要求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关于采购人员、监审人员和验收人员应相互分离、不得重复兼任的原则,在组建三个工作小组时,成员之间不得相互兼任; (二)评审专家库根据学校需要实行动态管理。集中采购所需的评审专家要从相关专业的专家库中确定。确定办法:评审当天由采购小组在监审小组的监督下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予以确定。不得提前确定评审专家,也不得由三个工作小组成员担任评审专家; (三)学校集中采购包括校内集中采购和上报政府采购两个部分,需要上报政府采购的项目也要按照学校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组建三个工作小组,并按照上述要求确定评审专家。 特此通知
二0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