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下列出差人员不实行以上标准 ①到外地参加会议和各种培训班的人员,只发给往返各一天市内交通费。会议、培训期间,有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学校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住宿费。 ②趁出差之便,非因工作需要绕道车船费多于正常单程车船费时,多开支的部分个人自理,也不再发绕道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③出差期间,因个人游览、请客、送礼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四、备用金管理 1、因公出差,所需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用等有本人先垫付,待返校后再按有关规定报销;属学历教育的也有个人先垫付,待拿到有关证书后,再按有关规定报销。 2、任何个人不许借支公款,因公需借现金者,由校长或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凭审批借款单,提前半天以上到财务科办理借款手续。前次借款手续未清者,原则上不再办理第二次借款。 需办理转帐借款者,凭转帐申请(借款事由、数额、收款人单位全称、帐号、开户行)和财务科填写的单位支款申请表,经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核,报校长审批后,提前一天(节假日顺延)以上交财务科报帐。 3、所有借款(现金或转帐),由经办人负责,要及时办理清结手续,未经校领导许可,当年12月31日前必须一律结清。 五、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规定的标准是指一般设备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价值在8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责任编辑:党委办公室) |